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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依据粤港澳大湾区标准《绿色生态公民行动指南》(WQ1-178)中培育单位的要求,为了更好开展工作培育单位服务内容,促进绿色发展“小生态”有序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单位】
绿色生态公民行动组织单位为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组织单位负责对本办法所述的绿色生态公民培育单位(以下简称“培育单位”)进行注册、培训、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培育单位】
培育单位是指自愿响应组织单位工作并具备培育推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组织单位注册,负责在特定区域内或面向特定领域,发展绿色生态公民、绿色生态消费品、绿色生态实践基地服务工作。
培育单位可填写《绿色生态公民培育单位备案表》提交到组织单位,经组织单位确认,颁发《绿色生态公民培育单位注册证书》。
第二章 培育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核心职责】
在注册的区域或领域范围内向社会公众、企业、机构等发展绿色生态公民、绿色生态消费品、绿色生态实践基地,增加参与机构和人员数量。
对自身发展的绿色生态公民、绿色生态实践基地、绿色生态消费品开展沟通、协商与合作关系维护。
打造特色活动和消费品,促进培育绿色发展“小生态”更有活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注册机制】
组织单位对培育单位实行注册制。注册需经过申请、审核、发证等程序。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条 【运营管理】
培育单位应按照组织单位的要求开展工作,按每年度总结工作成果,每季度更新培育进度,提交给组织单位。
第七条 【退出机制】
培育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组织单位可撤销培育注册:
1. 培育能力不足,未能满足培育单位所需具备要求。
2. 存在负面风险时间或行为,可能对“小生态”项目带来负面影响。
3. 培育单位主体自身原因主动提出退出培育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
2025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