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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征集与推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9 14:39:55返回列表

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

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征集与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快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低碳产业发展,根据《“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部署以及《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绿色低碳技术征集与推广机制,充分发挥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省生态中心”)的平台作用,加速先进适用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助力广东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先进绿色低碳技术的征集、评审、推广及管理活动。本省范围内从事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均可参与。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绿色低碳技术征集与推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2.创新驱动与产业融合:突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

3.动态管理与示范引领:实行技术目录“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示范项目带动规模化应用;

4.公开公平公正:技术征集、评审和推广活动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二章 技术征集管理

第四条 征集范围
围绕广东省绿色低碳发展需求,重点征集以下领域技术:

1.绿色低碳能源领域:先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综合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高效储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制氢与氢能应用技术等;

2.低碳生产流程领域:工业品、消费品等能源替代、原料替代、工艺流程优化技术、绿色设计技术;

3.低碳建筑领域:超低能耗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低碳化改造技术;

4.低碳交通领域:绿色智慧交通系统、先进充换电技术、交通能量回收利用技术;

5.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领域: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控制与利用技术;

6.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领域: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利用和封存全链条技术;

7.碳排放智慧管理领域:能源及碳排放智慧化管理平台、碳监测、碳核算技术;

8.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城市废弃物循环资源化利用、退役动力电池和光伏组件循环利用技术。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技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要求: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2.技术先进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明晰无纠纷;

3.减排效果显著:具有明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可量化、可核证,兼顾节能、减污、资源化等协同效益;

4.成熟可靠性:技术成熟可靠,至少已通过中试验证,并有一定应用实例(如已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的示范工程),有实际效果验证的证明材料;

5.推广潜力大:具备良好的经济性和市场推广前景,产业化路径清晰。

第三章 技术评审与认定

第六条 评审标准
技术评审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评估以下方面:

1.减排效益:技术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协同减排效果;

2.技术性能: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等关键指标;

3.经济性:投资回报期、运行成本、市场竞争力等;

4.适用性:技术推广的难易程度、对地域和资源的要求、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

5.推广前景:市场需求、产业化潜力、对行业低碳转型的贡献度。

表1:绿色低碳技术评审标准细则

指标类别 具体评价指标
权重占比
温室气体减排量、节能率、污染物减排效果、资源循环利用率
30%

技术水平

创新性、技术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标准化程度
25%
经济效益
单位减排成本、投资回收期、运行成本、市场占有率潜力
20%
适用性
技术普适性、对条件依赖性、与现有系统兼容性
15%
推广前景
市场需求、产业化基础、政策契合度、就业带动效应
10%

第七条 评审流程

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技术评审流程: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核;

2.专业评审:根据技术领域分组,由行业专家、政策专家、市场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专业评价;

3.现场核查:对重要技术组织现场考察,核实技术应用情况和实际效果;

4.综合评议:评审专家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推荐意见;

5.发布目录: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生态中心发布《目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相关技术目录。

第八条 目录管理
对纳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更新:技术目录每年更新一次,及时补充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2.效果跟踪:对目录内技术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要求技术持有方定期提交推广报告;

3.退出机制:对已不再先进、推广应用效果不佳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技术,启动退出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技术推广机制

第九条 推广措施
多方联动,多措并举,促进先进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

1.示范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支持用能单位采用《目录》技术实施改造;鼓励建立重点节能技术示范推广中心、教育示范基地;

2.供需对接平台:定期举办绿色技术交易会、推介会,建立技术供需信息对接平台;

3.绿色采购引导:推动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目录内技术产品;

第十条 金融支持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拓宽绿色低碳技术融资渠道:

1.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

2.融资对接服务:定期组织银企对接活动,为技术供应方和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组织保障

省生态中心应建立专门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本办法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

省生态中心应建立广东省绿色低碳技术信息管理平台,用于技术申报、评审、推广信息管理、成果展示与查询,实现技术征集推广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技术征集推广工作进行评估:

1.年度评估:每年对技术推广效果、减排效益等进行评估;

   中期评估:每三年对整体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调整优化相关政策;

2.社会监督:公开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技术创新:

1.权益确认:确保申报技术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2.保护措施:为技术提供单位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导和服务;

3.纠纷处理:协助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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