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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
绿色发展“小生态”管理办法
(试行版)
(一)目的
为构建协同高效的绿色发展“小生态”,整合绿色生态公民、绿色生态实践基地、绿色生态消费品相关资源,规范各主体管理与协作流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据T/IPIF 0023-2023《绿色生态公民行动指南》、T/IPIF 0024-2023《绿色生态消费品评价指南》、T/IPIF 0035-2025《绿色生态实践基地评价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生态公民(以下简称“公民”)、绿色生态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绿色生态消费品(以下简称“消费品”)相关主体的登记、评价、运营、协作及监督管理。
(三)核心定义
1. 绿色生态公民: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贯彻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主动参与绿色实践的公民与企业公民。
2. 绿色生态实践基地:具备绿色生态技术、产品创新基础或实践资源,能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绿色公民培育、消费品推广等活动的场所。
3. 绿色生态消费品:在质量、资源消耗、环境属性及绿色生态设计理念均处于先进水平,由最终消费者购买并用于个人使用的消费品。
二、主体管理
(一)绿色生态公民管理
1. 登记流程:公民通过实践基地或线上平台填写登记表,参与绿色生态知识答题(60分及以上合格),签署自我声明后完成登记,获得唯一登记号及档案。
2. 成长培育:公民需按行动指南开展节约能源、绿色消费等实践,定期记录成长轨迹;实践基地负责提供培训、案例参考及激励措施。
3. 动态管理:组织单位每年度复核公民实践情况,对优秀实践者纳入示范案例推广,对未持续参与实践的进行提醒或注销登记。
(二)绿色生态实践基地管理
1. 申请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合法资质,成果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绿色生态发展创新基础,制定三年工作计划及明确指标。
2. 评价流程:基地提前半年提交申请,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按评分标准(总分100分)进行评价,按分数划分等级(91分以上五星、76-90分四星、60-75分三星)。
3. 运营要求: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生态环境专题培训,培育新的绿色生态公民及绿色生态消费品,定期披露运营成果及ESG相关报告。
4. 周期管理:评价周期为三年,期间组织单位每年度开展监督检查,未达标者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绿色生态消费品管理
1. 评价申报:企业自愿申报,提交质量检测报告、资源消耗数据、绿色设计说明等材料,由实践基地或评价机构参照相关标准开展符合性与创新性评价。
2. 推广应用:通过实践基地开展产品展示、试用体验、专题沙龙等推广活动;纳入实践基地推广目录的消费品,优先对接绿色生态公民消费需求,绿色生态消费品分为国内认证、香港注册和标识使用授权三种形式。
3. 复核监督:以1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确保产品持续符合绿色生态指标,未通过复核或存在质量、环保问题的,取消标识及推广资格。
三、协作机制
(一)三方协作模式
1. 实践基地搭建平台,对接绿色生态消费品企业与公民,提供产品体验、消费指导及实践场景。
2. 绿色生态公民优先选择实践基地推广的绿色生态消费品,参与产品评价及案例分享,带动社会绿色消费。
3. 消费品企业依托实践基地开展产品测试、用户反馈收集,参与生态教育活动,优化产品绿色设计。
(二)资源共享机制
1. 信息共享:组织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整合政策动态、基地资源、消费品信息及公民实践案例,面向三方主体开放查询。
2. 活动联动:实践基地联合企业开展绿色消费主题活动,组织公民参与消费品体验、环保志愿服务等,形成“教育-实践-消费”闭环。
四、监督与激励
(一)监督管理
1. 组织单位负责统筹监督,定期核查公民登记信息、基地运营情况及消费品合规性,接受社会投诉与异议反馈,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置。
2. 对存在虚假申报、违规运营、环境损害等行为的主体,取消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公示。
(二)激励措施
1. 对优秀绿色生态公民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参与政府环保表彰及实践基地合作项目。
2. 对五星、四星实践基地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对接政府资源及绿色技术项目,推广优秀运营案例。
3. 对优质绿色生态消费品授予专用标识,纳入重点推广目录,推荐参与展会及政府采购优先名录。
五、附则
(一) 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二)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