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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
碳计量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碳计量技术服务单位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行碳达峰碳中和产业技术服务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碳计量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省碳计量服务单位)是指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审核备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开展碳规划、碳评估、碳监测、碳计量、碳足迹、碳宣传、碳培训以及碳核查、第三方碳中和认证等服务,能够提供碳盘查报告、碳足迹报告、碳中和认证、零碳园区规划、零碳工厂规划、零碳公共机构规划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第三条 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的碳计量服务单位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负责对省碳计量服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并按照规模和服务水平,将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可受委托开展碳规划、碳评估、碳监测、碳计量、碳足迹、碳宣传、碳培训以及碳核查、第三方碳中和认证等服务。
第六条 省碳计量服务单位管理实行自愿备案、动态管理原则。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认定以延续资格。
第二章 备案程序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以碳计量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其中,甲级碳计量服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碳计量服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丙级碳计量服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3名及以上能源、环保、计量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碳相关培训资格证书以上的专职人员,并且从事碳计量相关工作1年以上;
其中,甲级碳计量服务单位必须有不少于8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碳计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乙级碳计量服务单位必须有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碳计量相关工作2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丙级碳计量服务单位必须有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碳计量相关工作1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四)近五年开展碳规划、碳评估、碳监测、碳计量、碳足迹、碳宣传、碳培训以及碳核查、第三方碳中和认证项目等碳计量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五)配备碳监测分析、能源监测分析等相关设备;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 碳计量服务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碳计量服务单位备案报告;
(二)碳计量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主要碳计量专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专职技术人员参加省碳计量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七)近五年碳计量服务项目情况汇总表、碳计量服务相关工作业绩及用户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初步名单在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名单,并适时颁发“广东省碳计量技术服务单位”的牌匾。
第十条 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备案一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碳计量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用能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碳计量服务。
第十二条 碳计量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应当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出具的各项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在承担碳量审核、碳量评估审查等碳计量服务有利益冲突时,应主动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定期开展碳计量服务推广活动。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应积极参与,展示碳计量先进技术(产品),交流碳计量服务经验,提高全省碳计量服务总体水平。
第十四条 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对省碳计量服务单位专职技术人员实行备案管理。通过碳计量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得出借证书,不得重复作为备案条件申报省碳计量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根据碳计量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开展第三方碳量审核、碳量评估审查等。广东省碳计量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省碳计量服务单位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省碳计量服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碳计量培训备案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绿色生态发展评估与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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